著作權法定許可的作用是什麼?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作用是什麼?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的作用是什麼?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在保留其著作權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許他人在一定的條件下行使其著作權。所謂“一定的條件”除了指使用費以外,還包括對使用方式、時間和地域範圍等方面的限制。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爲。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透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爲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爲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等等這些。

二、著作權許可的合同糾紛是怎麼規定的

著作權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歸屬、轉讓、許可使用等事宜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如果是著作權合同糾紛,那麼屬於合同糾紛。如果關於著作權其他方面的,比如侵權等,則不一定屬於合同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按照具體的情形進行認定,按照著作權人的情況進行著作權給他人使用的情形,如果是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