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使用什麼規定
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和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是爲了規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證法律援助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和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適用本規定。
二、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法律援助概括分爲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公民對法律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二種情況是刑事訴訟中公民有法律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需要代理的事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種情況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第十一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要適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公民在刑事訴訟中有法律規定的三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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