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直播侵權怎麼界定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透過資訊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資訊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行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網絡侵權主體的分類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網絡空間中一種全新的主體,對網絡的正常執行和健康發展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正是因爲這種不可或缺的職能,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捲入網上的各種侵權糾紛中。
到目前爲止,中國已經出現了將網絡服務提供者訴上法庭的案例,而且,此種類型的案件隨着中國網絡服務業的發展還會出現,因此如何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問題已經擺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迴應。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標準和範圍不僅直接影響版權保護的水平和質量,而且直接影響新興的網絡服務業的生存和發展,關係到互聯網能否健康發展,也關係到無數網絡用戶的利益。
由此,人們必須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最終確定一個合理的標準。
(二)、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選擇某類資訊上網供公衆訪問的人,如爲用戶發送資訊的電子佈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
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控制網頁上的資訊,公衆一般只能瀏覽或下載而無法改變其提供的資訊。
因此他們的地位類似於傳統的出版者,應爲其提供的所有資訊承擔類似於出版者的版權責任。
(三)、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內容服務以外的其他種類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如網絡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資訊搜尋工具提供者等。
他們的作用在於爲資訊的傳輸提供基礎設施和基礎的通訊服務等,以維持網絡的正常執行,支援網上的資訊傳輸。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透過資訊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資訊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等行爲是屬於侵權行爲,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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