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識產權使用權能否入股
知識產權的傅權不能用於出資入股,知識產權出資的,需要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才能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以知識產權出資的要求
1、對於知識產權出資的審查與覈准一般側重於4個方面,即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要具備確定、現存、可評估、可轉讓的特點。
2、申請人在以知識產權出資時,要確定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4個要件的要求,即確定性、現存性、可評估性、可轉讓性:
(1)確定性是指用於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的現實對象。
也就是說,標的物應當明確、具體,不能僅僅是一種抽象的概念。
(2)現存性是指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事實上已經依法獲得的知識產權,而且出資者對該知識產權依法享有處分權。
(3)可評估性是指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具有能夠透過客觀評價予以確認的具體價值,即可以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
如果無法透過客觀評價確認具體價值,無法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則該知識產權不能用於出資。
(4)可轉讓性是指爲了使公司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應適合獨立轉讓,即權利可以發生獨立、完整的轉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證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而知識產權出資要用所有權出資,使用權不得用於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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