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編權著作權人同意纔可以享有嗎?

改編權著作權人同意纔可以享有嗎?

一、改編權著作權人同意纔可以享有嗎?

演繹作品需要經過原作者同意,法律規定對於改編作品,著作權是由改編人享有的,但是在行使著作權時是不能侵犯原來作品的著作權的,並且需要原作者同意後纔可以辦理,否則是屬於侵權的行爲。

演繹作品需要經過原作者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了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時,應事先徵得原作者的同意,並依照規定支付報酬,同時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再創作人不得對原作品進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繹作品的創作人是對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可以不徵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時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權不得侵犯。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著作權。

二、著作權人享有權利有限制條件嗎?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爲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爲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爲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爲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演繹人員和原著作人需要就有關情況進行協商認定,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未經過原作者的同意而進行演繹或者改編的,是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爲,是需要根據實際的侵權事實和後果來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一切知識產權的權益的,需要注意的是,作爲著作權客體的一種,演繹作品也是被保護的,演繹作品的權利人也是享有我國的法定的著作權的,如果他人未獲得授權適用的,那麼就構成了侵權行爲,是需要追究相關侵權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