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用軟件侵權怎麼界定
應用軟件侵權的界定的相關規定如下:
1、剽竊。剽竊是指將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軟件竊爲己有並發表或者登記的行爲。剽竊的主要表現是採取抄襲或部分抄襲等方式,在他人軟件上署自己的名稱(或姓名)並發表或者登記。
2、非法複製。非法複製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爲的行爲。非法複製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盜版,這種侵權行爲直接掠奪了正版廠商的市場份額和商業利潤,是目前最爲普遍的軟件侵權行爲,危害性十分明顯,也最爲公衆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對他人軟件實施演示、修改、翻譯、註釋、應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爲。
4、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許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軟件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爲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軟件著作權可以多少個人申請
依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如果是合作開發的,可以由各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爲代表辦理。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七條一項軟件著作權的登記申請應當限於一個獨立發表的、能夠獨立執行的軟件。
第八條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時,可以由各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爲代表辦理。
各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時,各著權人都有權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登記時應當列出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者應當向軟件登記中心提交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該軟件的鑑別材料及相關的證明檔案各一式兩份。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有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法律中關於應用軟件侵權的界定的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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