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字型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字型廠商,不管是將傳統字型還是新字型製作字型軟件,都具有字庫軟件的著作權,可以在轉讓軟件使用權時收取費用。
字型產品的版權保護需要設定期限,應針對傳統字型與新字型分別設定:傳統字型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行永久版權。新字型則適用《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保護期爲50年,期滿轉爲公共資源,以鼓勵不斷創新。

漢字字型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爲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爲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爲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爲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