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所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一、計算機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所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計算機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所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4、複製權,即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7、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軟件,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8、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9、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

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爲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併成爲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一。具體表現爲以下幾個鮮明特點:一是隨着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面臨挑戰,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在不斷擴大。如在專利領域中,美國已對含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網絡上的經營模式等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扼制。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保護的範圍,已成爲一個緊迫而重大的研究課題。世界銀行在1998年年底發佈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日益強化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面臨着擴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差距的危險。”二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提出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專利”,即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它國家承認其審查結果。所謂“世界專利”,實質上是世界各國的專利審查工作,由美、日、歐等少數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來進行。三是知識產權已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範圍。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並重,成爲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並且將貨物貿易的規則、爭端解決機制引入知識產權領域。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定,世貿組織任何成員將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力,遭到貿易方面的交叉報復。知識產權已成爲國際貿易中的前沿陣地,隨着關稅的逐步減讓直至取消,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將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國、日本爲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調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並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總體戰略之中。

綜合上面所說的,計算機知識產權一般就是針對於軟件的保護法則,對於此產權的保護一般著作人也是享有各種的權利,但前提是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之下才能進行,所以,對於自己產權的保護一定要利用法律的條例來進行,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