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摹別人的作品做商用是否構成侵權

一、臨摹別人的作品做商用是否構成侵權

臨摹別人的作品做商用是否構成侵權

儘管臨摹他人美術作品所得的畫作可能構成新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它是建立在被臨摹美術作品的基礎上的,只能算一項 演繹作品。對於臨摹他人美術作品而產生的演繹作品而言,權利人在行使著作權的時候還是存在侵犯被臨摹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的可能的。最爲基本的,就是臨摹美術作品的署名問題,必須標明被臨摹美術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否則就侵犯了其署名權。如果未經許可就進行商業使用的話,還侵犯了原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

二、美術作品保護有哪些注意事項

立法例都將作者的利益與美術作品原件作了某種連接,它們或者以美術作品著作權限制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如法國立法例、美國立法例),或者直接將作者利益建立在美術作品原件之上(如日本立法例),可爲我國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的理論與實踐借鑑。然而,這些立法例各有優劣,均不夠完善。

1、就法國著作權法而言,其法理清晰的權利歸屬劃分值得稱道,但僅以發表權制約物權尚不足以保障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發表權以外的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的實現,尤其是對於因所有人的原因毀損美術作品原件的情形,法國著作權法沒有提供任何對應措施。

2、美國版權法雖對儲存附着於建築物上的美術作品原件作了詳盡規定,但終因未形成具有普遍意義的一般性條款而失之偏頗。

3、日本著作權法另闢蹊徑,將著作權直接植根於美術作品原件之上,賦予著作權人以美術作品原件展覽美術作品的權利,由此在著作權人與美術作品原件之間建立了強有力的紐帶關係,然而這種立法例在法理邏輯上卻不夠嚴密。

4、綜上所述,筆者認爲,對於美術作品作者就美術作品原件所享有利益的保護,應同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制:

①禁止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濫用權利,保障著作權人行使發表權;

②禁止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惡意毀損美術作品原件,保障著作權人基於美術作品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③賦予美術作品作者以追續權,鼓勵創作;

④賦予美術作品作者以美術作品原件展覽美術作品的權利,同時規定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要求作者支付使用費,當美術作品作者展覽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覽權相沖突時,作者展覽權優先。

三、商標訴訟的取證範圍

1、權屬證據。該當事人是該權利的擁有者目的在於證明商標權的歸屬。

2、侵權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或正在實施被控侵權行爲。例如,被告的促銷宣傳材料、被告的產品樣品或照片、被告的產品銷售合同等等。

3、損害賠償證據。在商標侵權之訴中,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應當提交有關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有三種,(1)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2)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3)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主要考慮侵權行爲的性質、期間、範圍後果,商標的聲譽制止侵權行爲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4、有關侵權人情況的證據。該類證據主要證明侵權人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註冊資金、人員數、經營範圍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