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纔算侵權

一般民事侵權構成要件:行爲違法,損害事實,因果關係,有過錯。
一、行爲違法所謂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二、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爲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後果。
三、因果關係侵權行爲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爲人的行爲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過錯類型有故意與過失兩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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