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的特點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特點爲由相應主管部門行使保護權。行政保護的行使主體是行政機關,權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向行政機關舉報,但並不能自行啓動相應的行政保護程序。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一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爲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一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爲。

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的特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一條

爲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