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權與展覽權之間有什麼關係?

一、着作財產權有哪些權利?

着作權與展覽權之間有什麼關係?

1、複製權: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它是着作財產權中最基本的權能。是着作權人的專有權,往往與發行或廣播權連在一起使用。非經着作權人許可或法律允許,他人不得擅自複製作品。

2、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或其複製品的權利。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不受着作權保護的作品不能被髮行。是爲了實現一定的經濟權利。

兩種方式行使:即可有着作權人自己發行,也可授權他人發行。

發行的方式:靈活多樣,如散發、出借、出售、贈與。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是將作品原件或複製件公開陳列的權利。着作權人有權將作品自行展覽,也可授權他人展覽並獲取報酬。目的是讓不特定的公衆觀賞。

5、表演權:亦公演權、上演權。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特點在於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表演他人作品應徵得着作權人的許可。但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着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着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6、放映權:即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公開再現”是其本質特徵。電影的放映權由製片人行使,要放映電影只需徵求製片人同意即可,無須再徵得各有關部分作者的許可。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着作權人有權禁止或許可創優將其作品透過廣播的形式進行傳播。

8、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屬公有領域的資訊,不受着法保護,公衆可自由使用,有些則須經着作權人許可,並支付一定的報酬才能使用。

9、攝製權:亦稱影視片攝製權,指着作權人享有的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權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繹作品。

10、演繹權:指作者或其他着作權人享有的以其作品爲藍本進行再創作的權利。包括:

(1)改編權:指在不改變作品的基本思想內容的前提下,變換作品表現形式的權利。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不改變作品類型的情況下進行的改寫。

(2)翻譯權:指將原作品的語言文字變換成其他語言文字並用以表述作品的權利。《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外國人的作品,可由政府許可強制翻譯,無需徵得外國着作權人的同意。

(3)彙編權:對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包括註釋權、整理權和編輯權。彙編者對彙編所形成的作品,應享有着作權。

二、展覽權與着作權有什麼關係?

1、展覽權與着作權的關係主要是着作權包含於展覽權。

2、展覽權,又稱展出權,是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的權利。

3、展覽對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具有價值,對於文字作品、電影作品等,其展覽權沒有任何價值。因此未經許可對名人手跡或信件的展覽,就不構成對展覽權的侵犯。

4、展覽權是着作權人的權利。但是《着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爲作品着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5、當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涉及第三人的畫像時,着作權人行使展覽權就要受到肖像權人肖像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