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的網絡犯罪的特徵有哪些?

一、侵犯知識產權的網絡犯罪的特徵有哪些?

侵犯知識產權的網絡犯罪的特徵有哪些?

1、犯罪對象的無形性

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的獨特性質,它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狀的知識產權產品,而是這些產品所內含的知識產權,包括經濟權利和人身權利。

但現實生活中,人們對盜竊計算機軟件行爲的理解往往是被盜者仍然擁有那個軟件,而且其用途不曾受損,被盜者未受到直接的損害。甚至,犯罪人可以直接購買合法的原版軟件進行復制、銷售。因此,這些瘋狂的知識產權盜竊、假冒行爲給人們心理上帶來的衝擊遠沒有一般的侵犯財產犯罪那樣強烈,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現狀已經把個人、社會和國家因此而遭受的巨大損失昭然若揭。

2、犯罪目的的非營利性

在傳統法律中,對構成犯罪的侵犯版權的行爲認定上,除主觀上有故意外,還需以營利爲目的。我國新《刑法》的“侵犯着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中都強調了“以營利爲目的”的主觀要件。2美國1976年修改的版權法規定“以獲取商業優勢或私人營利爲目的”的侵犯版權行爲,可以構成版權犯罪。

二、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應對辦法

1、單位犯罪定罪存疑難。伴隨着一人公司的增多,如何有效認定並追究單位刑事責任成爲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因此,在加強取證判明行爲人在單位中實際地位及經濟利益歸屬的同時,我們認爲,應依託單位誠信檔案等資訊平臺,加強對單位法律行爲的監督,避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的一人公司規避刑罰,扼制地下工廠的增長勢頭,防止藉口工作人員個人侵權而掩飾單位犯罪的實質。

2、主觀認定難以把握。第一,“明知”的認定標準不一致。對“明知”的推定,有人認爲是對犯罪人認識因素的推定,也有人認爲是對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推定。第二,實務部門普遍反映,在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很難界定侵權產品實際銷售價格,進而也就難以認定“非法經營數額”。第三,對於侵犯著作權罪中“以營利爲目的”的確認。

3、相關法條理解不一。如對於假冒註冊商標罪中“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其難點在於“相同”和“相似”或“類似”的區別。侵犯著作權罪中網絡侵犯著作權案件較多。抽樣調查顯示,網絡侵犯著作權案件有11件,佔全部14起案件的78.57%。此類案件中如何理解“複製”與“發行”的爭議最多。對於侵犯商業祕密罪“保密措施”的理解。在侵犯商業祕密罪中,達到何種程度可認爲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尚無相關的法律規定。由於理解不同,致使類似的案件判決不一。因此,我們認爲應透過完善立法加以規範,增強同一法律、不同法律之間的內在協調性。

4、調查取證比較困難。製假售假已不再侷限於小作坊方式,而是趨於組織化、智能化,逐步形成了專業化分工及一條龍服務。製假售假隱蔽性強,由公開、半公開轉入地下、半地下狀態,給取證帶來極大困難。實務部門普遍反映,在菸草類案件中,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僅起到“滅火”作用,“幕後黑手”往往無法查處。因證據原因只懲處從犯而無法懲處主犯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網絡犯罪也給取證技術和時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實踐中被害人(單位)證據保全願望無法得到實現,使得電子證據短時間內被銷燬,加大了取證難度。對此,我們認爲,要完善調查取證和強化訴訟參與意識。探索在刑事訴訟中採用民事訴訟中的臨時措施,包括採取相關措施停止涉嫌犯罪行爲,查封、扣押、凍結行爲人財產(財產保全)及證據保全,以有利於增強權利人蔘訴的積極性,加強固定證據的及時性與有效性。

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 的保護力度是非常大的,涉及到知識產權在網絡上被侵犯的情況下,被侵權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交訴訟的方式,要求侵權人進行合法的賠償,但網絡取證難度大,特別是對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麻煩,所以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