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罪數額上有規定嗎?

一、侵犯知識產權罪數額上有規定嗎?

侵犯知識產權罪數額上有規定嗎?

沒有規定數額,只要存在侵權行爲就可以認定,由於計算實際經濟損失的數額比較困難,證明加害人因侵權行爲所獲利益的數額相對容易,因此,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往往是以後者爲標準。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這即爲對價)。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爲人對因其行爲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一致。

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爲“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透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爲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爲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爲爾後的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二、侵犯知識產權罪數額

1、《著作權法》第48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2、《商標法》第56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3、《專利法》第65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爲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當事人是可以合法的向當地的知識產權部門提出起訴來處理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判決標準,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