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利權的使用年限是多長時間?

一、非專利權的使用年限是多長時間?

非專利權的使用年限是多長時間?

非專利權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時間,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的期限爲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爲10年, 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專利權不同於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都是無時間限制的,但是專利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有效。專利權的這 一特性是由其本質和目的所決定的。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是透過保護和使用發明來鼓勵發明創造,它必須謀求發明人的利益和公衆利益的平衡。

從近十多年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特別是對藥品等投資大,耗時長的發明的保護期有延長的趨勢,例如美國規定對藥品的保護期爲自批准之日起17年,可以延展5年,歐共體也已作出了類似的決定,對藥品的保護期爲自申請之日起20年,可以延展5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和“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爲自申請之日起至少 20年,敦克爾文字並規定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爲自申請之日起至少10年,爲適應專利法國際協調的趨勢,我國1992年專利法修正案延長了我國1984年專利法中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的保護期。

二、專利權法

依照我國專利法,專利權“自申請之日起計算。”但是並不等於說,專利權人自申請之日起就已有了獨佔實施權。依照專利法第8條規定,專利申請應當記過審查批准,由專利局授予專利權後才正式產生,專利權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經其允許,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就發明專利而言,由於該發明的內容在作出授權決定前(自申請之日起滿18個 月)已經公佈,申請人的競爭對手已有可能瞭解專利申請中要求保護的內容,對專利權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脅,因此,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 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 付適當費用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我國1984年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實行初步審查加異議制,1992年專利法修正案取消了專利申請的異議制,專利局作出審查決定之日即專利授權之日。

在當代社會我們可能會發明一項專利,這個時候就需要到相關的機構來申請專利權專用的使用,這種專用使用的話可以排除他人利用這種專利來獲得一定的權益,所以在財產方面利益自己可以受到保護,當然使用期限是規定的也就是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