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授予專利的主體有哪些?

一、不能授予專利的主體有哪些?

不能授予專利的主體有哪些?

不能授予專利的主體是單位,只有個人才能夠申請專利。因爲專利發明人只擁有名譽權並非財產權,只能變更不能轉讓;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是個人和單位,財產權可以轉讓;專利沒授權前的申請人叫專利申請人,授權後叫專利權人,有申請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纔是專利權人,才擁有專利權。

專利申請對申請人數量、發明人數量是沒有限制的。第一發明人的位置最重要,第二、第三有一些意義,後面的就只剩下名義上參加過項目的意義了。申請人的數量會影響申請費的多少,一個人申請,申請費減免85%,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個人,是減免70%。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爲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職務發明人與非職務發明人的身份決定了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單位,單位作爲專利權人有權佔有、使用、處分其專利,而發明人(或設計人)不具備這些權利。

非職務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都屬於本人,只有本人佔有,使用和處分該專利的權利,也可以出售專利又可以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或字節實施專利獲得經濟利益。也許有人會問到,若專利發明人離開公司,那他能帶走專利嗎?公司是不是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呢?

專利法明確: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但無權佔有,使用和處分專利,不能擅自轉讓專利獲取利益。因此,發明人有權利獲得獎金等物質鼓勵,而不得帶走專利,否則屬於侵權。

綜上所述,法律對於專利的保護只能透過賦予某些特殊的人身權利來操作,如果將專利權交給單位會出現在糾紛發生時沒辦法很好地對權利進行界定,在有歧義的情況下就很難做好原有的發明保護,所以只能授予公民個體專利權並加以法律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