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駁回、撤回、視爲撤回可以公共使用嗎?

一、專利權的駁回、撤回、視爲撤回後可以公共使用嗎?

專利權的駁回、撤回、視爲撤回可以公共使用嗎?

專利的無效程序均是在專利權授予後的程序,而專利撤回、視爲撤回(視爲撤回一般都是實務流程上的原因所致)以及駁回均是在專利授權之前完成的行爲,既然沒授權,自然沒有權利保護,其中的技術方案可供公共所用,不存在侵權。

但是要注意後續程序:

在專利申請在未公開時被撤回,此時的新穎性未被破壞,申請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請並有被授權的機會,如果授權,他人的實施自然是侵權,只是這種情況下第三人獲得此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時間以及方式估計也是有瑕疵的吧。當然如果是自己獨立研發出來的也可以自己申請專利。

類似於次,在被駁回的專利申請如果經修改並經過複審甚至是司法救濟判定應當授權的情況下,具備了專利權的技術方案自然也是受到保護,此時第三人在受保護的權利要求範圍內所實施的技術方案就會侵權。

專利權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根據法定程序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專有權利。它是無形財產權的一種,與有形財產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具有獨佔性。所謂獨佔性亦稱壟斷性或專有性。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爲其發明創造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而授予申請人或其合法受讓人的一種專有權。它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具有時間性。所謂專利權的時間性,即指專利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各國的專利法對於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均有各自的規定,而且計算保護期限的起始時間也各不相同。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爲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爲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具有地域性。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制。它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如果專利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權,那麼,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除非加入國際條約及雙邊協定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者國際性知識產權機構所授予的專利權。

專利侵權之後應該怎麼辦,首先應該與侵權人先進行交談,如果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得到解決問題的辦法,那麼萬事大吉,但是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相關部門舉報,實在不行,受損害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爲了減少司法機關的壓力,還是能協商就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