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專利侵權有哪些情形

在下列五種情況下,任何人使用專利均不構成侵權:

不構成專利侵權有哪些情形

(一)首次銷售: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這一原則又稱爲“權利用盡原則”,它適用於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

(二)善意侵權: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情況在學理上稱爲“善意侵權”,這裏行爲的範圍僅限於“使用”和“銷售”,對於製造或者進口,依照現行法行爲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製造、進口的產品是否是專利產品。

(三)先行實施:對於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四)臨時過境:臨時透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爲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五)非營利實施:專爲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其實質是,此種實施行爲非以生產經營爲目的,與專利權人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所以對專利權人的市場利益不會構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