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請的專利權期限

分案申請適用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應當從原申請日起算。對於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各種手續。期滿未補辦的,審查員將發出視爲撤回通知書。
需要注意的是,分案申請的保護期限是從原申請日開始計算。這一點與要求優先權的申請的保護期限不相同,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從實際申請日起計算的。對於分案申請,應當視爲一件新申請收取各種費用。對於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費用,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繳。期滿未補繳或未繳足的,審查員將發出視爲撤回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三條,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分案申請的專利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