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現在我們的生活中有非常多的合同簽訂,對於合同簽訂我們國家規定的非常的嚴格。專利這一方面也有合同規定,就比如說專利如果想發展自己的利益的話一般情況都會有專利代理,那麼專利代理也是需要簽訂相關的合同的,那麼我們國家對於專利代理合同糾紛問題有什麼規定呢?

專利代理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專利合同糾紛處理

從我國《合同法》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方式看,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調解,二是仲裁,三是訴訟。

1.調解

2.仲裁

仲裁是仲裁機構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合同糾紛的仲裁前提,必須是在合同中規定有明確清楚的仲裁條款,或者在產生糾紛後雙方達成進行仲裁處理的協議。仲裁的決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必須執行,對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是指專門的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 [4] 的規定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這也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一種方法。對於專利合同糾紛,如果合同中未規定仲裁條款,糾紛發生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糾紛雙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對專利合同糾紛作出審理裁判。

由於調解並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國家並未專門設定調解合同糾紛的機構。可見,處理合同糾紛的機構就只有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和進行訴訟的人民法院。

二、專利合同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列舉了16類專利糾紛。其中,第3項屬於《規定》的專利合同糾紛;第1、2、4、5、6、7、9屬於權屬、侵權糾紛,見《規定》第143條;第8項涉及臨時措施,見《規定》第339條和第340條;第10~15項屬於行政糾紛。 [5]

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 [6] 第10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 [7] 第14條,《合同法》第34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 第22~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7條。

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2條、第47條、第54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合同法》第18章第3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部分。

與專利代理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9條和《專利代理條例》。

對於專利代理合同糾紛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的非常的完善,我們對於專利代理合同糾紛的問題也是在生活中非常常見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一定要靜下心來,查找相應的法律規定,必要的時候我們要請求律師的幫助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