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請求裁決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的審查與裁決。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應當使用中文以書面形式辦理。提交的證件、證明檔案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同時提交中文譯文。未按規定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爲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檔案。
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已公告;
(二)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第二十二條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寫明下列各項:
(一)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被給予強制許可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三)給予強制許可的範圍和期限;
(四)決定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
(五)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
(六)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有關事項。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如何請求裁決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檔案。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爲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爲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檔案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