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實施嗎?

一、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實施嗎?

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實施嗎?

可以,專利權實施是使用屬於專利的發明創造。專利權的實施含義很廣,包括製造、銷售、使用、進口專利產品,爲銷售或使用目的儲存有關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獨佔實施權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使用費;專利權人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

獲得專利後,專利權人對其專利具有獨佔實施權。專利的實施,既是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又是專利權人的一項義務。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既不自己實施其專利也不允許他人實施其專利,專利局將根據他人申請頒發強制許可證。

二、職務發明創造分爲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在第(3)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繫。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一般認爲,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爲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報酬的權利,即發明人和設計人有權在專利申請檔案及有關專利文獻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單位應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可以透過書面聲明放棄。

對於專利權的認定上,專利權發明人可以透過向專利權認定部門提出合法的專利申請來進行處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對專利權情況進行認定,在具體的專利權實施過程中,還應當根據該專利權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價值來進行處理,可以授權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