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分案申請的要求

(一)提出分案申請的,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過原申請公開的範圍。
(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與申請日。在提出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檔案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檔案副本。
(三)對於已提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在原申請的申請號後的括號內填寫該分案申請的申請號。
(四)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五)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申請人,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權利轉移證明材料
(六)分案申請除應當提交申請檔案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檔案副本以及原申請中與本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檔案副本,如優先權檔案副本。

發明專利分案申請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檔案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檔案副本的,視爲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