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限制有哪幾點?

一、專利權的限制有哪幾點

專利權的限制有哪幾點?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限制有以下幾點:

(1)無拒絕權,即專利權人不能拒絕別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單位利用其專利發明。

(2)對專利發明的先用權。

(3)專爲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的有關專利,不視爲侵權行爲。

(4)在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上,爲運輸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算侵犯專利權。

(5)強制許可。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三年內,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或充分實施其發明的,專利局可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申請,允許該單位不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實施其發明,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仍應向專利權人交付使用費。

(6)國家徵用,發明專利對國民經濟公共利益或者國防建設有重大意義的,可由國家徵用該發明,並給專利權人以合理的補償

二、不視爲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第69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爲侵犯專利權:

1、先用權人的實施

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爲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1)實施行爲人在他人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2)實施行爲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爲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透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之後,實施行爲人只能在原有範圍內製造或者使用。

2、專利權的用盡

專利權人自己製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着,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3、爲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

專爲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4、臨時過境

臨時透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爲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機械裝置和零部件的,無須得到我國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

對專利權的限制,也就是強制許可。其實主要就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實際的情況,可以不經過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透過行政程序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這分爲了三大類型,包括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國家強制許可、依存專利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