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權轉讓的法條有哪些

一、關於專利權轉讓的法條有哪些

關於專利權轉讓的法條有哪些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規定,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檔案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二、專利權轉讓時間是在什麼時候

我國法律對於專利權的轉讓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轉讓專利權,雙方還當事人必須簽訂合同並且進行登記公告,合同生效以後專利權的轉讓纔會生效。因此,專利權的轉讓時間是在登記公告之後。

專利是受到專利法的保護的,專利權可以轉讓給他人,轉讓給他人的需要簽訂轉讓合同,併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轉讓專利權變更登記,當事人簽訂的轉讓合同也應該備案。登記和公告是對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強制規定,也就是說,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在登記和公告之前,既使雙方當事人已在轉讓合同上簽字、蓋章,轉讓專利權的行爲也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