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駁回專利的法律救濟是什麼?

一、對駁回專利的法律救濟是什麼?

對駁回專利的法律救濟是什麼?

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收到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通知後,如果對專利複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專利複審委員會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六條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爲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二、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專利無效請求的處理程序

1.對專利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2.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依法審查完畢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經審查確認請求宣告無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決定;審查確認請示宣告無效的理由不成立的,應作出維持專利權的決定。

3.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作出決定後,應及時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應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告,使公衆瞭解。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收到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通知後,如果對專利複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專利複審委員會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定要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