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佈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爲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