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專利法全文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新專利法全文的內容是什麼?

第二條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四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檔案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檔案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爲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檔案。

第五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檔案,以寄出的郵戳日爲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爲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檔案,可以透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檔案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檔案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繫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檔案,自檔案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爲當事人收到檔案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檔案,以交付日爲送達日。

檔案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透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檔案視爲已經送達。

第六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爲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爲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爲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檔案,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發明專利申請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祕密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祕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防專利機構審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國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