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轉移與受讓的區別

區別:
1、獲取權利的方式不同。專利轉讓一般都是透過購買專利時實現專利權變更的一種方式,就是指權利人將其專利的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爲;而專利許可通常是以簽訂專利許可合同的方式來實現的,是指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的行爲。
2、專利權歸屬不同。專利許可中被許可方僅能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許可方所許可的專利,並支付一定的費用。專利所有權仍在許可方手中,被許可方僅僅只有有限的使用權,許可方有權轉讓其專利。
專利轉讓則不同,轉讓人喪失所有專利權,受讓人獲得所有的專利權。受讓人成爲新的專利權人,有資格完全支配該項專利。
3、生效條件的不同。專利許可只需透過許可方和被許可方訂立書面合同,以合同中的有關約定作爲專利生效的主要參考條件。
專利轉讓出需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外,還必須向管理專利的相關部門登記專利轉讓事項後方能正式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轉移與受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