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保護的權利包括署名權嗎?

一、版權保護的權利包括署名權嗎?

版權保護的權利包括署名權嗎?

版權保護的權利包括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包括:

(1)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

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爲公衆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

(2)署名方式決定權

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

(3)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

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

(4)署名指示權

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後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說明其署名。

二、版權之中受到保護的財產部分的權利

1、複製權:是版權所有人決定實施或不實施上述複製行爲或者禁止他人複製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複製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爲。

2、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發行是傳播作品和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透過發行,才能使公衆接受。

3、出租權: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單列出來的一項權利,原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規定爲發行的方式之一。

4、展覽權: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能夠展覽的作品一般限於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爲這兩類作品都是一種視覺作品,除此以外的傳播方式其作品內容不易被人們所瞭解,展覽則是一條最佳的渠道。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可以分爲活表演和機械錶演。前者指透過人體的形體、動作直接演示作品;後者指藉助機械設備來重複再現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爲,例如透過錄音、錄像等設備播放視聽作品。

6、放映權: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的一種權利。

7、廣播權: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廣播權的行使在技術上得透過電臺、電視臺進行,而且,廣播行爲受到國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範,因此,常常存在授權廣播的事實。

8、資訊網絡傳播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是因應資訊網絡的發展,在著作權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權利。在此之前,對將他人作品上傳網絡的行爲,法院多透過將其認定爲非法複製(也即擴大解釋複製權)來保護著作權人。

9、攝製權: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攝製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10、改編權:改變原有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許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編就是爲了適應不同傳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譯權: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彙編權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則形成彙編作品。

署名權等權利一般是所有的版權都會有的,雖然此類權利的保護器件比較長,但是卻不能轉讓,也無法出租,更不能被繼承,但是卻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若是發現自己的署名權被他人侵犯的,此時也可以按照流程,請求對方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