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侵權的法定賠償標準是什麼

專利侵權的賠償標準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專利權侵權的法定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民法通則》對專利權侵權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95條規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對於侵害知識產權民事責任,在118條規定了,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從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看,《民法通則》對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僅限於“賠償損失”。

第二,《專利法》關於侵權賠償的規定。根據《專利法》第65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爲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三,基於以上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專利侵權賠償制度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對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進行嚴格的法律排序,權利人無權自行選擇。先後順序爲:首先是權利人實際損失,其次是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再次是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最後是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只有前者無法確定時,才能適用後者,依次類推。第二、根據現行《專利法》關於侵權賠償的規定,目前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同樣採用了全面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法定賠償原則及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多元化相結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