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取得和產生需要哪些條件?

就條件的性質而言,可以分爲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兩種。

著作權的取得和產生需要哪些條件?

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爲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大體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隻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爲是受保護的作品。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爲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爲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透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纔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目前主要分爲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爲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註著作權標記爲取得著作權的條件,此外無須再履行其他手續。

我國著作權法採用自動保護原則。作品一經產生,不論整體還是局部,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產生著作權,既不要求登記,也不要求發表,也無須在複製物上加註著作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