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著作權侵權賠償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爲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爲目的製造、進口或者向公衆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爲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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