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方面的風險與保護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 著作權方面的風險與保護法律依據是什麼?

著作權方面的風險與保護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了著作權使用中的風險處理,可以透過下列兩種方式防範風險:

其一是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是當事人在簽訂著作權合同時,就解決爭議的方式在合同中預先約定願意把將來在履行合同時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一項內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它是當事人在爭議發 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專門簽訂的願意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無論是仲裁條款還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也無論是涉及未來的爭議還是既存爭議的仲裁協議,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另外,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護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組織的,保護期限到作者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二、侵權責任

1、適用民事責任的侵犯著作權行爲。第一,侵權行爲使他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遭受損害。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第二,行爲人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爲人的行爲導致或傳便損害事實的發生。第三,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是由於過錯。第四,行爲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爲能力。

2、民事責任形式

(1)停止侵害。爲能夠及時制止侵權行爲,防止擴大損害後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爲。例如,根據受傷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出版侵權圖書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侵權圖書,對已出版的圖書應當收回、封存、銷燬。

(2)消除影響。侵權人承擔這項責任,應採取有效方式,說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權行爲給著作權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3)公佈賠禮道歉。即應當是以可使公衆瞭解的方式。承認侵權,並向著作權人表示歉意。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以自己的財產抵償,彌補自己的行爲給受需人造成的損害。對財產損害的賠償,以實際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作爲確定賠償金額的標準,不允許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金。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規定了停止侵害、恢復不譽等和有限的經濟賠償。

公民在涉及到相關著作權的申請時,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到著作權管理部門來認定,行政部門根據審查的結果發放著作權證,公民可以享受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情況,在涉及到風險的防範以及侵權行爲時,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維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