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專利發明人享有什麼樣的權利?

一、職務發明專利發明人享有什麼樣的權利?

職務發明專利發明人享有什麼樣的權利?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爲單位。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後,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二、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具體內容

目前,我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作了明確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這裏所說的“經濟效益”,既包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自己實施專利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廣義上也包括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專利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

《專利法實施細則》則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獎勵和報酬制度的約定優先原則、最低保障金額及報酬比例等。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1)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2)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爲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3)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爲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職務發明一般用人單位是得到了這個產品所有的使用權,而對於發明人也可以按照雙方協商的得到相應的獎勵,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的情況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雙方當時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協商好所有的內容,這樣才能保障各自的合法利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