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行爲有哪些?

當你用別人的音樂作爲自己的背景音樂時,也許你已經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爲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著作權的侵權行爲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的行爲有哪些?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和四十六條的規定,著作權的侵權行爲主要有:

1.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發表其作品。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作品完成以後,何時何地以何種形式發表是著作權人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擅自將作品發表,或未按著作權人要求的時間、地點、方式發表,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爲。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這種行爲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和署名權。合作作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作者共同創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創造性勞動的共同成果。《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合作作品可以的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創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發表權和署名權。對於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應當由合作作者共同決定是否將作品發表。合作作者意見不一致時,無正當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發表作品。但是發表作品時應該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這種行爲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只有創作作品的作者,纔有署名的權利。其他沒有參加創作的人,未經作者同意,無權在作品上署名。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如果僅僅是爲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其他輔助活動,不能視爲創作,無權在作品上署名。當然,作者爲擴大作品的影響或其他原因,主動要求沒有參加創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一般不視爲侵權。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這是侵犯了作者對作品享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歪曲主要是指在修改他人作品時,故意或過失曲解了作者的原意。使用人修改他人作品,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未經作者授權而擅自修改他人作品,這無疑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第二,雖經著作權人授權,但修改超過了授權範圍,以致於違背了作者的原意,歪曲了作品內容,因而也是侵權行爲。篡改,則是在未經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就對他人作品的名稱、內容進行改動。目是,如果僅僅是因爲在對作品的理解上發生了偏差,爲此而引起的有損於作品內容的正確、完整或表現形式的完美,一般不應認爲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爲。

5.未經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翻譯、註釋、改編、編輯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著作權人未聲禁止使用其作品的,那麼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除此以外,對作品進行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翻譯、註釋、改編、編輯等,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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