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遊戲人物形象用於商業創作屬於侵權嗎

一、盜用遊戲人物形象用於商業創作屬於侵權嗎?

盜用遊戲人物形象用於商業創作屬於侵權嗎

盜用遊戲人物形象用於商業創作屬於著作權侵權,因爲對於遊戲裏面人物的形象等設計,原設計人也是有獨立的著作權,且其權利從自己完成該人物設計有已經有了,如果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就構成侵權。侵犯著作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

二、侵犯著作權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侵犯著作權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如果公司想要使用遊戲裏面的某些人物形象用於商業創作,那就必須要跟遊戲研發者進行協商,如果這款遊戲是屬於其他企業的,那得跟版權所有人協商,盜用遊戲人物形象用於本公司商業創作且取得非法獲利的,非法獲利額在3萬的就可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