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身權保護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著作權人身權保護權的區別有哪些?

著作權人身權保護權的區別有哪些?

1、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人身權,又叫非財產權利,指的是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人身權是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是一種絕對權。

2、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民法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肖像權等,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權利。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在於:

(1)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看,民法的人身權的產生是基於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是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亦即以作品的誕生爲條件。

(2)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權所稱的人身權只限於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

(3)民法上的人身權只限於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後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

(5)民法上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

(6)民法上侵犯人身權大多是直接侵犯主體本身,而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表現爲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二、著作權權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爲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爲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爲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爲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爲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隨着我國法律制度的建立,法治社會的不斷提升,相應的法律意識也是不斷地提高,針對著作權,人身權的保護也是越來普及。人們現在都開始切實的學習法律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相關法律條例也對著作權的權限限制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