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權法》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