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方法有哪些?

一、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方法有哪些?

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方法有哪些?

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方法有勞動生產、收益、孳息、添附、無主財產、拾得無主物、失散的飼養動物、先佔、善意取得、沒收、徵收、稅收。

1、原始取得勞動生產

指民事主體透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透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體透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併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爲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財產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行爲出於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爲,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 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4、原始取得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採取強制措施或強制手段,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二、原始取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所以,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爲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民法通則》第 7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在當代社會原始取得的方法它是有多種多樣的,而最主要的一種形式就是透過常見的勞動生產活動天賦贈與等形式所獲得的,也有一些情況之下的話是屬於原始的沒收,比如說國家法律採取了強制性的手段予以沒收的,應當認定成爲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