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作品著作權人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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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作品著作權人有什麼權利

只能對不同作品的著作權人,可能享有的權利還要更加特殊一點,畢竟法律對不同作品著作權作出的保護還是有所差異的。那大家知道美術作品著作權人享有哪些權利嗎?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美術作品著作權人有什麼權利

此問題並不複雜,主要依靠權利人提供證據來證實其作品作者的身份。現在大多數國家已經放棄了登記才能取得版權的制度,如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登記在此只是一種自願進行的確認而已。

但在理解作品的完成之日上,筆者認爲,這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以特定的作者對作品的要求來說,其自有一個判斷作品是否完成的標準,但在達到這個標準前,其作品可能會有草稿、一稿、二稿等,這些稿件對作者來說是未完成的作品,但卻有可能已經達到了著作權法要求的作品的條件而應該予以保護。

故判斷作品的完成之日應以該作品是否達到了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要求爲標準,而不是以作者本身對作品的認識爲標準來判斷。權利人在主張權利時,可以多種方式來證明其作品的完成,從而完成舉證。一般可以出版物、手稿、版權登記證等來證實,具體個案依具體情況來確定。

二、美術作品中被控侵權人的行爲

(一)接觸權利人的作品

版權自作品完成時產生,並不需發表,且受保護的是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也即屬於權利人自己的創作,他人不得而知。這時權利人要主張他人抄襲,必然要證明別人接觸過自己的作品。當然,證明的途徑有很多,如出版過作品就可以做一種推論。法院在以前審理中並未對“接觸權利人的作品”予以足夠重視,筆者認爲這恰恰是一個認定剽竊行爲應當注意的問題。

(二)剽竊權利人的作品

對剽竊行爲的認定,實際上就是以對權利人的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的對比的方式來完成的,即首先以上述步驟確定權利人的權利保護範圍,也就是將權利人作品的獨創性部分與被控侵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然後透過對比來衡量二者之間是否具有“實質性的相似”,如認定了兩個作品之間具有這種實質性的相似,即可認定被控侵權人剽竊了權利人的作品。

因美術作品與外觀設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的地方,筆者認爲,美術作品侵權中的對比可借鑑外觀設計侵權判斷的標準和方法來進行,但要注意的是,因外觀設計主要用於工業生產和銷售,所以對比應以普通消費者的觀點來進行判斷衡量,而美術作品主要面對的對象是普通的觀衆,故對比應當以普通觀衆的標準來進行判斷,即以普通觀衆的眼光在時間和空間相對分離的情況下對兩個作品進行整體比較,從而認定二者是否具有實質性的相似。當然,審判實踐中這個工作是由法官透過內心的衡量來完成的,並非真的讓普通觀衆作出判斷。此時法官的經驗就顯得尤爲重要。

上述兩種行爲的確定是爲了認定被控侵權人構成侵權,而下面的兩種行爲則與之相反,是被控侵權人可以使用的答辯理由,即認定被控侵權人不構成侵權的行爲。

(三)合理使用

這是被控侵權人經常使用的答辯理由,是指被控侵權人對權利人作品的使用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合理的,並不構成侵權。這是各國著作權法中都有的一個法律制度。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爲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美術作品權利人一定要熟知自己的權利纔有可能準確的判斷別人的一些行爲是否侵權,與此同時,被控侵權人可能會提出一些答辯理由來證明自己的無辜,一來一往問題還比較複雜,遇到這些問題,不妨先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陽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