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著作權是每一個創作者的權利,也是受法律所保護的,如果出現了侵犯著作權的的行爲也就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所謂的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佔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而對於這個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侵犯著作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6條的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