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追續權規定是什麼?

一、著作權中的追續權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中的追續權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中的追續權規定是著作權所有人對其不動產作爲質標的物時的求償權,即物權的“追及權”或“求償權”。著作追續權與物權的追及權、其他著作權等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徵。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著作追續權儘管來源於物權的追及權,也涉及財產權利,但後者是絕對物權並直接涉及到對物的管領和支配,而前者則爲準物權且只涉及作品轉售後對其財產增值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成的問題;儘管後者也涉及人身權,但前者與人身權的關係更爲密切,因爲著作追續權的實質就是作者人身權在財產權中的延伸:涉及後者,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其物,而涉及前者,作品作者不是追回作品原件,而是就其作品每次增值金額部分提成一定比例。

其次,與其他著作權相比,其權利的主體只能是作者或其繼承人,而不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再次,享有著作追續權的作品僅限於美術或藝術作品,包括部分攝影作品,而不包括實用藝術品及其他事有著作權的作品,該類作品具有其價值的特殊性。此外,著作追續權不受其作品轉移次數的限制。最後,享有著作追續權的作品的每次售價必須高於購買價,此指同一佔有者對同一作品的購、賣價相比較而言,而非幾次買賣之後的售價與原始售價相比。而從著作追續權權利的行使來看,它體現在對有形物的再出售上。權利人能夠分享每次公開轉售作品原件所獲的收益。大陸法系國家版權法規定,對其確認方法一般有兩種:一是就兩次出售的增值部分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二是就每次出售所得價款總額中分事一定百分比的收益,但售價總額低於首次售價的除外。

因此,著作追續權具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雙重性質,是介於這兩種權利之間的一種權利,其實質是以財產形式體現的人身權或是作者人身權在財產權中的延伸。

二、著作權內容有哪些?

(一)人身權

1、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這裏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決定發表,二是決定不發表。發表權具體有下列內容:何時發表;以什麼形式發表,如以書籍形式、連載形式、廣播形式等;何地發表。發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作品原件或複製件,如果說作品已經出版或展覽過,便不再有發表的問題。公之於衆主要是指在公衆場合,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講或展覽,被多數人所知。如果說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間傳閱,則不算是發表。

2、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透過署名可以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爲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有了署名權,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確認。

3、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質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二)財產權

1、複製權:是版權所有人決定實施或不實施上述複製行爲或者禁止他人複製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複製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爲。

2、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發行是傳播作品和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透過發行,才能使公衆接受。

3、出租權: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單列出來的一項權利,原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規定爲發行的方式之一。

4、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能夠展覽的作品一般限於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爲這兩類作品都是一種視覺作品,除此以外的傳播方式其作品內容不易被人們所瞭解,展覽則是一條最佳的渠道。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可以分爲活表演和機械錶演。前者指透過人體的形體、動作直接演示作品;後者指藉助機械設備來重複再現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爲,例如透過錄音、錄像等設備播放視聽作品。

6、放映權:指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的一種權利。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對於著作權瞭解的比較多的就是著作權保護的範圍,一般是以作品爲載體的,除此之外的話著作權還包括有追續權。這個追續權它主要是來源於物權,但是也是涉及到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