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土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領土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領土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勞動生產

指民事主體透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透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體透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併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爲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財產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行爲出於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爲,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 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4、原始取得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採取強制措施或強制手段。

5、原始取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所以,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爲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民法通則》第 7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二、原始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和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此類物應歸屬於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後,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我們國家關於取得方式的不同,會做出不同方面的法律規定,比如說領土這個問題就存在着原始取得,最常見的原始取得就是透過先佔或者是勞動性的生產,透過擴大再生產取得所創造的勞動產品。這種原始取得完全是合乎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