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對彙編作品可以改內容嗎

一、作者對彙編作品可以改內容嗎

作者對彙編作品可以改內容嗎

不可以,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彙編已過保護期的作品,也應當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權。彙編作品作爲一個整體,由彙編人享有著作權。彙編人彙編有著作權的作品,應當經過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還應當尊重原作品著作權人的人身權。 彙編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其作者對該部分作品享有著作權。例如,《中國大百科全書》的法學部分作者就有許多人,他們每個人對自己創作的那部分作品單獨享有著作權,都有權單獨使用自己創作的那部分作品。同合作作品一樣,單獨使用自己作品的作者不得侵犯彙編者的著作權。

二、要求

根據《解釋》的規定和大型彙編作品的出版的特點,出版者在以下環節上要嚴格把關:

一是出版行爲的授權。一定要有彙編作品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著作權是多人的,要有全體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

二是稿件的來源。要對稿件的形成、彙編者、原作品、原作有一定的瞭解,尤其要注意彙編作品和原作的關係,彙編者是否與原作者就使用原作達成協議,包括其中的稿酬問題等。

三是作品的署名。作品的署名,要實事求是,要有主編單位和主編的書面授權。對於其他署名,也要有書面授權。對於大型彙編作品的署名,如果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出版者也應索要有關的會議紀要。

這幾個環節是決定出版物是否涉及侵權的重要環節。由於舉證責任倒置,出版者要對其合理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前述三個環節的合理注意義務,出版者必須有一定證明力的文字材料,予以證明。尤其像前面提到的兩起案件,由於缺乏必要的證據,一旦出版物涉及侵權,出版者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責任。基於此,筆者建議:出版者對大型彙編作品的出版建立書稿檔案制度,詳細記載上述環節中合理注意義務的內容;爲確保合理注意義務的履行,建立必要的審查制度,將合理注意義務與三審制結合起來,對每一審次都提出相應要求。

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通知原作品的作者,告知這類作品的彙編。相關的彙編人員應得到作者的同意支付相關的著作費用進行使用,一旦產生相關的著作權糾紛的,應積極的聘請律師,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