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藝人的著作權使用權歸誰所有?

一、簽約藝人的著作權使用權歸誰所有?

簽約藝人的著作權使用權歸誰所有?

《民法典》第300-303 條是關於管理和分割共有的不動產、動產的規定,《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涉及共有的只有一條,即第13 條:

(一)“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透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爲合作作者。

(二)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二、著作權的定義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爲:

(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

(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爲;

(三)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

三、使用權的定義

(一)使用權,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運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陸法民法中所有權的權能之一。

(二)知識產權,也稱其爲"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爲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儘管藝人有簽約的公司,但藝人或與他人合作的作品,藝人及其作者仍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只有當藝人及其合作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轉讓或許可他人行駛作品的使用權。使用權人在使用作品時仍應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以免構成侵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