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軟件專利

保護軟件專利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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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知識產權之軟件專利保護


對於軟件是否使用專利保護,爭議很大,目前國際上只有少數國家肯定了對軟件的專利權保護,並在具體適用中做了較爲嚴格的規定。由於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的侷限性,隨着計算機應用的普及和軟件對人類生產生活及經營活動的影響,計算機軟件的專利權保護被重新提出並越來越受到重視。現在,美國專利局、歐洲專利局和日本特許廳都已經修改了專利審查指南,爲涉及計算機軟件的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開發了綠燈。在我國,關於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在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是體現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的《專利審查指南》之中。根據200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凡是爲了解決技術問題,利用技術手段,並可以獲得技術效果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屬於客人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因此,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用於工業過程控制或用於測量或測試過程控制的或用於外部數據處理的發明創造主題,以及涉及計算機內部執行性能改善的發明創造主題屬於可給予專利保護的對象。

但軟件保護也有着其不足之處:

一是對計算機軟件發明專利的審查週期長,而軟件的生命週期一般較短;

二是各國專利法對專利的審查規定了嚴格的實質要件、審查標準和流程,因此要獲得專利權較之獲得版權要困難得多;

三是高昂的專利維持費,增加了軟件的保護成本。

基於軟件的版權和專利權保護都不能令人滿意,軟件權利人自然想到了用其他法律手段來滿足自己的合理要求,透過商業祕密保護就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