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誤工費是否需要賠償?

營運車輛誤工費是否需要賠償?

一、營運車輛誤工費是否需要賠償

運營車車輛誤工費是需要賠償的,因爲運營車的誤工費其實就是車輛停運損失費,在交通事故當中,如果車輛受到損害,被損車輛在維修期間,因爲沒有辦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這樣的話也會造成經濟收入上的減少,事故責任人應該對受損運營車輛的誤工費進行賠償。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

2、《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爲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二、誤工費特點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異較大。

客觀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其損失的誤工收入會因人而異。

2、計算的依據各不相同。

因行業和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業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對於誤工費計算的依據,也是因人而異。

3、具有一定的推繹性。

一般而言,應當以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前某一時段,能夠正常工作、勞動可能取得收入作爲參照或者依據。而對於該時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據一定客觀數據,在排除對其收入產生不利或者有利影響因素的情況下,進行推算。

三、時間計算

1、非持續性的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2、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

從侵權行爲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計算誤工費,因死亡賠償金已補償預期收入)。

四、包含項目

1、誤工費包括: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

2、誤工費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依據(差額賠償原則)。

如:受害人爲某些單位人員時,其因受傷而誤工時,單位並不一定會扣發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爲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其所喪失的企業經營利益損失。

因爲企業經營利益並非單純企業經營者勞動所創造,其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企業經營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時間內僱傭與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業或財產的費用則應作誤工費予以賠償。

結合生活經驗,我們可以知道營運車和普通的私家車輛性質的不同,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收到的影響是不相同的,如果營運車輛受到交通事故後,那麼負主要責任的一方應該賠償營運車型因爲事故導致停運的誤工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