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出租車交通事故營運車誤工費是否需要賠償

鄭州出租車交通事故營運車誤工費是否需要賠償

一、鄭州出租車交通事故營運車誤工費是否需要賠償?

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所以,營運性損失屬於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或侵權賠償責任人是車輛營運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如果責任者投保交強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誤工費保險公司是會賠付的。誤工費的計算是交通賠償案件中比較容易起爭議的地方。誤工費由全責方負責賠償。賠付方法與交通事故的保險配一致,先由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保險補齊,超出商業保險賠付範圍的,由肇事人承擔。交通事故誤工費按照醫院開具的休假證明和單位開具的誤工證明來計算具體誤工天數,然後結合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以及個稅完稅證明等計算誤工期間的總收入損失。 一般以事故發生前三個月的平均日工資來計算。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一般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之間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處理交通事故的是哪個部門?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後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屬於交通事故,應當屬於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具體處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隊的事故科或者執勤隊的事故組負責。

營運車的性質是比較特殊的,當然,營運車駕駛員可以跟主要責任人索賠的停運費的具體標準也不是省政府統一規定的,這一點就需要結合出租車駕駛員的平均收入和維修出租車所需要的時間來計算了。計算誤工費之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