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離誤工費工資有嗎?

勞動者自離誤工費工資有嗎?

許多時候勞動者覺得不想要在公司裏面上班了就會選擇自己主動離職辭掉原來的工作,這時候由於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情況,所以在法律規定中是怎麼描述規定這樣的情況下的工資以及賠償標準的,關於誤工費以及工資的標準是怎樣的,勞動者自離誤工費工資有嗎?

勞動者自離誤工費工資有嗎?

自離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損失。

自離,自動離職,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爲。因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準,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受優厚待遇誘惑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即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報酬。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均應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性結清工資。

賠償損失與結清工資是不同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二者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18.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自離誤工費工資有嗎?一般的因爲是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況,這時候是沒有工資的,因爲這是違反了雙方的和同規定的,所以不發放工資,需要補償勞動損失的,所以會在之前的額工資裏面進行扣除部分的勞動損失之後發放之前的額工資的,這裏需要大家注意。